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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关于举办“新修订档案法公益大讲堂”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年11月19日 浏览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档案局、档案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档案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档案工作的指示批示,广泛开展新修订的档案法普法教育培训,确保新修订的档案法在全社会得到有效实施,形成知悉、遵守、运用档案法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推进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经国家档案局批准,定于2020年12月中旬,由国家档案局档案干部教育中心与政策法规研究司共同在线举办“新修订档案法公益大讲堂”培训。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人员

1. 各级档案局、档案馆业务人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档案馆业务人员;

2. 各中央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机构档案人员,各省、地市、县直属机关档案人员;

3. 中央企业总部及所属单位档案人员。

二、培训内容

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家档案局以及行业内专家逐条对档案法条进行解读释义,宣讲档案工作的政治定位、人民立场、安全底线思维,彰显档案法修订的时代特色、人本特色、创新特色,重点解读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开放、档案执法监督内容。课程包括: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的指示批示,新修订档案法重大意义、主要内容释义及社会关注热点问题解读,新修订档案法“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解读,新修订档案法“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专章解读。

三、培训时间和方式

时间:2020年12月10-11日

方式:在线直播(直播平台、网址另行通知)

四、组织报名

2021年1月1日新修订的档案法正式实施,为做好普法宣传教育培训,请各级档案部门高度重视此次培训,认真组织报名。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档案局、档案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档案馆,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确定一名联系人,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档案人员参加培训事宜,并于11月23日前将联系人姓名、电话报国家档案局档案干部教育中心。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档案局、档案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档案馆联系人、联系电话:

朱  强    010-83172368 

高文明    010-63015680

2.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

张中泽    010-63016510

郭  超    010-63013476

3. 中央企业档案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

刘心初    010-63011416

薛  飞    010-63015117

                           国家档案局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