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各副省级城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保密和档案局,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7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于2024年1月12日公布,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继2020年档案法修订颁布后档案法治建设又一新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档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为切实做好《实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条例》制定出台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档案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档案工作存史资政育人,是一项利国利民、惠及千秋万代的崇高事业,要加强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档案法,推动档案事业创新发展。《实施条例》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档案法各项规定,进一步优化档案管理体制机制,完善档案资源齐全收集、安全保管以及有效利用的制度措施,提升档案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科学精准保障档案法有效实施,为档案事业创新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条例》公布施行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二、广泛开展《实施条例》学习宣传
各级档案部门要做好《实施条例》学习宣传工作。全国档案工作者要先学一步,第一时间全面了解《实施条例》主要内容及其精神实质、建立的工作机制及落实要求,通过学习和宣传《实施条例》,进一步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识和能力。
要深化法制教育,把《实施条例》宣传贯彻列入普法工作重点,通过组织学习宣讲、开展专题培训等方式,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帮助党政领导干部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强化档案意识、掌握档案法律知识。编写《实施条例》释义、出版图文版学习材料,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杂志、新媒体等各类媒介,以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向不同对象深入开展宣传教育,让全社会更加关注和支持档案工作,营造良好的档案工作法治氛围。
三、做好《实施条例》配套规章制度制修订工作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要围绕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档案法规标准体系这一目标,统筹做好国家层面的档案法规标准制修订工作,完善《实施条例》配套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有序推进档案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地方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发挥和利用好地方立法积极性,做好相关地方性法规修订工作,促使地方立法既符合《实施条例》规定又反映本地区特点和实际情况,切实将《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到位。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梳理与《实施条例》要求不一致的现行有效规章、制度规范和标准,做好立改废释等工作,确保相关规定与《实施条例》的内容和精神相互衔接协调。
四、扎实做好《实施条例》贯彻实施
《实施条例》作为与档案法配套的主干法规,是对档案法确定的档案工作基本方向和主要原则的具体化,进一步夯实了档案工作的法治基础。各级档案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实施条例》与推动档案法各项规定落地、推进重点任务落实结合起来,在法治轨道上加快推进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
要以《实施条例》出台为契机,进一步把贯彻实施档案法引向深入。各级档案部门要对标《实施条例》,完善档案工作机制,压实档案工作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档案收集管理,健全档案保管制度,优化档案开放利用,大力推进档案开放审核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数字转型挑战,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促进档案资源的社会共享。
要继续推进档案工作的法治化建设,提升法治实施效能。各级档案部门要履行好档案法及《实施条例》赋予的职责义务,健全和落实制度要求,特别是要将新规定、新机制尽快在实践中予以落实、运行并发挥刚性作用。各级档案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指导,强化执法责任和执法监督,按照法定程序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加强档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对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实施条例》公正、有效实施。
要严格落实学习宣传贯彻活动各项部署要求,确保取得实效。各级档案主管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活动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结合实际科学研究制定落实本通知的方案举措,细化工作目标,认真组织实施。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实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责任,抓好部署推进,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对档案法治宣传教育的领导。各省(区、市)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要切实加强指导,确保学习宣传贯彻活动取得实效,及时总结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以及问题和建议反馈我局。
国家档案局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