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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档案馆考勤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1年01月01日 浏览量: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馆日常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西北工业大学加强考勤制度严肃劳动纪律的有关规定》和《西北工业大学教职工请假及休假的有关规定》(校人〔2003〕36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档案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职工应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工作日考勤时间为: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7:30(秋冬);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8:00(春夏)。

第三条 各科室负责人核对本科室人员上月考勤情况,签字确认后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于每月3日前报馆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各科室考勤表报馆长审核签字后,于每月5日前报学校人事处。

第四条 请假实行逐级审批制。

(一)病、事假1天以内(含)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批;病、事假2-3天(含)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病、事假3天以上的,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馆长审批。

(二)病假3天以上应出具医院证明,事假需本人书面申明理由,经审批后的请假条交办公室备案;连续病假、事假超过30天以上,经馆长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三)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处科级领导干部请销假,按照学校党委组织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如遇特殊紧急情况无法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须在事后及时完善补办手续。

(五)单次请假需续假的,应在原批准假期之内书面申请,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生效;未经审批的按旷工处理。

(六)假满正式上班,应到办公室进行销假。

第五条 上班时间因公外出,应实行报告制度。向科室负责人说明外出事由、目的地、预计外出时间及联系方式等,并保持通信畅通,便于工作联系;若因私离开工作岗位需按批准权限请假,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因病、因公(外出学习、参加会议等)、因事不能上班的,应提前半天请假,并安排好工作。

第七条 病假、事假、婚假、产育假、探亲假、哺乳假、丧假等,其工资待遇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第八条 考勤记录作为年度考核、奖励绩效、评优、续聘合同等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本办法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