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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档案馆印章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1年03月18日 浏览量: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档案馆印章管理,维护印章的权威性、严肃性,杜绝漏洞发生,确保印章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7号令)的规定:“高校档案机构是学校出具档案证明的唯一机构。加盖高校档案机构公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结合档案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为在学校备案的“西北工业大学档案馆”(以下简称“行政印章”)、“西北工业大学档案证明专用章”(以下简称“业务印章”)、“西北工业大学档案密封章”(以下简称“业务印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档案馆名义上报下发的公文、通知、出具的介绍信、统计报表以及档案资源的查询、学籍翻译、个人档案查证、归档证明等材料的用印。

第四条 印章的管理

(一)行政印章由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

(二)业务印章由服务大厅专人负责保管。

第五条 印章的使用

(一)档案馆实行用印登记制度。用印前须由有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行政印章由馆长审批同意后用印,业务印章由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用印。用印之后应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用印人、用印时间、用印次数、审批领导、用印材料名称等。

1.上报学校的材料、校内外单位工作联系的函件、发出的公文、通知等,由馆长审批后可用行政印章。

2.各业务科室用印(包含学籍查询、学籍翻译、个人档案查证、归档证明等),由分管领导审批后可用业务印章。

4.职工因私用印以及其他重要材料,必须经馆长审批后方可用印。

(二)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上用印。

第六条 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印章专管人员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专管人员审核用印内容的,专管人员可拒绝用印,并报告馆领导处理。

第七条 印章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严禁擅自用印。

第八条 电子印章用印参照对应的实体印章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2年7月2日公布的《西北工业大学档案馆印章管理办法》(档字〔2012〕4号)同时废止。